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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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3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選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一併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書記官徐嘉吟
附表:
一、請敘明本件是否係請求改定「輔助人」而非聲請狀所載之改定監護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相對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至少應包含丙○)之同意書。
三、請簡述相對人目前居住生活狀況(與何人同住,如需生活照顧主要由何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