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豐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女,被告家中尚有一位
80餘歲的老母和兩個幼小的子女需要被告工作賺錢撫養,且
被告家中尚有年邁多病的父親需要被告照料,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為原因自民國98年1月9日起羈押。被告上
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20日以98年度豐簡字第56號判決有
期徒刑3月,尚未確定。而被告本件係通緝到案,且尚有其
他竊盜案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繫屬通
緝中,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庭法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