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說明其提
出維修清單與發票上有關工資及零件費用之金額,兩者為何不同
,另並提出7A-3796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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