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說明其提
出維修清單與發票上有關工資及零件費用之金額,兩者為何不同
,另並提出7A-3796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