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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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思穎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思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思穎前因銀行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4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