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璟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枚,驗餘淨重共計參點肆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璟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09年2月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3.058、0.408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3.044、0.391公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9年2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於109年2月12日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臺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卷【下稱偵卷】第49頁);又被告於108年9月23日下午2時10分許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檢驗前淨重共計3.466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3.435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108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8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20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2包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均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均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是該包裝袋2枚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包裝袋2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