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