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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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