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進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淑娟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明「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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