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 李君凌
李信熠 李暐羚 李嘉文 李佩玲 李丞偉 李金美 李靜 李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請求分割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應補正下列事項:
1、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不動產異動索引。
2、原告應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原告未一併請求分割者,應併予補正。
3、原告應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原告應提出遺產全部(含系爭房地)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標明各繼承人之生日、死亡日期及稱謂)、應繼分比例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其人數檢附正確之起訴狀正本及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添具繕本;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5、請就上開遺產名冊、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標明各繼承人之生日、死亡日期及稱謂)、應繼分比例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依各繼承人分別編號後標明於上開各表冊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
二、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