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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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嗣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嗣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秦嗣全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7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12號、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