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
原告 陳雅雯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81元(包含執行金額本金128,162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