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

原告 陳雅雯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81元(包含執行金額本金128,162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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