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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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宜諺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755號、110年度偵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宜諺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