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淑姿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思源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