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4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珠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珠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珠美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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