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蘇吉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蘇吉明之父親罹患口腔癌,需有人照料其起居,為照顧父親,以盡孝道,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仍具法定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蘇吉明因涉嫌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現僅租屋居住而有隨時搬遷之可能,故有逃亡之虞,且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情形;另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所列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於密集時間內犯數案,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7月15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7頁),復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被告上開所涉加重強盜、加重竊盜、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犯罪嫌疑均重大,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上開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責付或其他附帶處分而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此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綜上說明,本案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上開羈押之目的與被告自由之拘束間,羈押被告並未違其比例性,應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亦無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是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