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129號聲明人乙○○
丙○○
組共同非訟代理人丁○○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