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83,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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