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杰瑞 (原名 陳永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5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陳杰瑞(下稱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
20、21日間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後以針筒注射至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犯罪事實,有被告之自白及尿液檢驗報告為證,因而論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審酌被告前科、素行、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父母年紀老邁,家中僅有一兄長,本案業經判決待執行,所以被告需照料家中生活云云。惟查,被告對於原判決究竟有如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至被告另稱父母年老需在家照料云云,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之本旨,亦不足以認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為具體指摘,亦未指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