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瑋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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