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文亮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第一審部分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內刑事聲請再審附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再審之程式是否合法,攸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權益,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自應定期先命補正,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自應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文亮(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嗣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繕本之正當理由(聲請人於113年3月29日具狀陳明其已另行向本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是聲請人既未遵期補正聲請再審之程式,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