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武川義務辯護人戴維余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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