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 陳妙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暨太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部分,有關「相對人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暨太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淑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