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71號聲請人瑞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美 訴訟代理人 蘇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瑞焜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2月28日│8,580元│HP0000000│││林芳美│和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