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柏翰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柏翰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KAMAGRA100mgOralJelly」藥品壹盒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
1.第2行「『KAMAGRAOralJelly』」之記載,應更正為「『KAMAGRA100mgOralJelly』」。
2.第4、5行「輸入」之記載後,均應補充記載「、販賣」。
3.第8行「進入」之記載,應更正為「輸入」。
4.第11行「並已出售得利」之記載,應更正為「欲以每包新臺幣(下同)78元不等之價格販售」。
5.第12行「臺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上網查看後辦理價購,購得」之記載,應補充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上網查看後辦理價購,於110年7月13日以380元(不含運費60元)之價格,購得」。
6.末行「1盒」之記載後,應補充「,而販賣未遂。」。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KAMAGRAOralJelly』」之記載
,應更正為「『KAMAGRA100mgOralJelly』」、第11行「衛食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衛食藥字」。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4月16日南市衛食
藥字第1100061340E號函、陳情整合平台案件交辦單、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0年4月30日桃衛藥字第1100037101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0月21日FDA藥字第1100032417號函、被告於本院提出之刑事答辯狀」。
二、論罪科刑:㈠查本件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10年7月13日上網向被告
購買前開禁藥,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購買之衛生局人員主觀上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被告所為應僅止於販賣未遂之階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販賣禁藥既遂罪,容有未洽,惟因僅屬行為態樣既、未遂之分別,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江柏翰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基於販賣禁藥以營利之單一目的,先自我國境外非法輸入後再予以販賣,其行為過程中具有局部合致,為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禁藥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管理醫藥安全之禁令,為貪圖利益,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含有禁藥「SildenafilCitrate」成分之藥品,有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藥品安全之審核控管,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無刑案紀錄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承認犯罪具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惟被告所為有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藥品安全之審核控管,已造成一定之危害,為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仍應課予一定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期使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本院命被告支付公庫之公益捐,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含「SildenafilCitrate」成分之「KAMAGRA100mgOralJelly」藥品1盒,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查緝而佯裝消費者自被告所刊登之網站所購入,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買受之意思,事實上並沒有完成買賣,該產品仍屬被告所有,核屬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且尚未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販賣本件含「SildenafilCitrate」成分之「KAMAGRA100mgOralJelly」藥品1盒予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因此獲得380元(不含運費60元)之不法利益,有「蝦皮拍賣網站」訂單資料、領貨收據各1份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87-89頁),並仍由被告保有中,未退還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應認此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191號被告江柏翰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江柏瀚 明知含有「SildenafilCitrate」(中文品名:檸檬酸思登那菲)藥品成分之「KAMAGRAOralJelly」產品係屬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詎其仍基於輸入、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等犯意,於民國110年6、7月間,委請不知情之泰國友人,代為購買不詳數量之上開產品後,以貨運寄送進入臺灣,江柏瀚收受上開產品後再以其所申請之蝦皮帳號「kamagra520」及委請不知情之友人 鄧安鎮 代為申請之蝦皮帳號「rush_detergent」在網路蝦皮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訊息而陳列,並已售出得利。嗣臺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上網查看後辦理價購,購得標示有「SildenafilCitrate」藥品成分及「Dosage:Asdirecte
dbythePhysician」之上開產品1盒,而轉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請本署偵辦,並扣得上開產品1盒。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江柏瀚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4月16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00061340F號函、蝦皮拍賣網站刊登頁面、帳號「kamagra520」、「rush_detergent」申請人資料、蝦皮貨運查詢系統頁面、領貨收據、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093252號函檢體清冊、扣案之上開產品照片、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KAMAGRAOralJelly」1盒含有「SildenafilCitrate」藥品成分及標示「Dosage:AsdirectedbythePhysician」,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外盒標示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14日局授衛食字第1100113845號函、110年10月6日FDA研字第1100031000號函附卷可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後復加以販賣,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為達販賣禁藥之目的,輸入禁藥後再進行販賣,輸入及販賣等行為間具有手段目的之關係,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檢察官張時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冠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