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上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上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居巷00弄00○00號住處飼養犬隻1隻,本應注意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以避免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竟疏未注意將該犬隻施以配戴嘴套之防護措施,適有 劉思慧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騎乘機車搭載告訴人 劉詩亭 (起訴書誤載為 劉詩婷 )行經上址,遭該犬隻追趕,告訴人劉詩亭左下肢為該犬隻咬傷,因而受有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2年10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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