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3644號債權人李 昱璋 債務人 陳冠全 即 陳登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集保及郵局資料,並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及其於第三人巨侖工程有限公司、巨和實業社之薪津債權,惟查第三人係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而債務人之不動產係位於雲林縣,均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