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79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聯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廖霞燦 人債務人 夏紹琦 債務人 夏紹禹 債務人 廖福因 (歿)債務人 楊麗梅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廖福因(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廖福因已於102年7月1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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