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柯陳鶴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9,286元【(隆昌段48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800元x面積5.49平方公尺/3)+(隆昌段48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800元x面積106.71平方公尺/3)+隆昌段46建號課稅現值142100元/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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