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𡍼東瑋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