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七號
聲請人天門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老德燕中醫醫院│中央信託局│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陸仟叁佰元│0000000││├─┼─────────┼─────────┼───────────┼────────┼────────┼──┤│2│老德燕中醫醫院│中央信託局│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伍仟捌佰捌拾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