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356號債權人 邱美香 即順富飼料廠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文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為「嘉義縣朴子市○○里0鄰○○○0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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