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103年6月19日│13,750元│ZB0000000││││司顏金湖│德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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