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黃子庭 債務人 童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逾期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逾期息,暨收取最長延滯三個月期未繳之最高玖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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