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朱效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3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3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00│捷律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中壢│77年2月20日│10,000元│A0000000│││1│司 曾增元 │分行│││││├─┼─────────┼─────────┼──────┼────────┼────────┼──┤│00│捷律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中壢│77年2月20日│10,000元│A0000000│││2│司曾增元│分行│││││├─┼─────────┼─────────┼──────┼────────┼────────┼──┤│00│捷律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中壢│77年2月20日│10,000元│A0000000│││3│司曾增元│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