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蔡溪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八│││││├─┼───────────────┼──────────────┼────┼───┼────┼───┤│0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0│││││├─┼───────────────┼──────────────┼────┼───┼────┼───┤│03│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一│││││├─┼───────────────┼──────────────┼────┼───┼────┼───┤│04│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