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李宏誠 訴訟代理人 王秦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1│1000││││││││││├─┼───────────────┼──────────────┼────┼───┼────┼───┤│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925││││││││││├─┼───────────────┼──────────────┼────┼───┼────┼───┤│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