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簡明雄 被告 沈連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江春瑩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