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耀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192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
103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耀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
三、四所示之毒品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拾貳只、包裝瓶貳拾伍瓶,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肆只、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郭耀昇明知大麻、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並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 硝甲西泮 (俗稱 一粒眠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若持有重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亦應受刑罰,竟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凌晨2時許,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犯意,在臺北市○○區○○○路上之鑫漾酒店內,以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蜜蜂」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之液體25瓶、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粉末之 阿華田 快沖包10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1月26日凌晨1時20分許,郭耀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途經臺北市○○區○○○路○段與建國南路1段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當場扣得郭耀昇所持有之大麻2包(總淨重1.36公克、總驗餘淨重1.27公克)、愷他命4包(總淨重54.2
440公克、純質淨重45.4022公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粉末之阿華田快沖包10包(總淨重212.86公克,總驗餘淨重
209.25公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之液體25瓶(總淨重247.15公克,總驗餘淨重244.49公克)及電子磅秤1臺等物,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耀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至7頁背面、36至背面、本院
103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卷第22頁),並有扣案物品照片20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6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煙草檢品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一情(總淨重1.36公克、取樣0.09公克、總驗餘淨重1.2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5月
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查(見偵查卷第61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色結晶粒4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愷他命成分,總淨重54.2440公克,取樣0.3301公克,總驗餘淨重53.9139公克,純度為83.7%,純質淨重45.4022公克一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3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5、56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紅色鋁箔包裝粉末10包(編號A1至A10),編號A1至A10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經拆封檢視內為褐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淨重212.86公克,取樣3.61公克,總驗餘淨重209.25公克),及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褐色玻璃瓶裝液體25瓶(編號B1至B25),經送鑑定結果;編號B1至B25隨機抽取編號B20,經拆封檢視內為黃色液體,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總淨重247.15公克,取樣2.66公克,總驗餘淨重244.49公克)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4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查(見偵查卷第62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毒品、電子磅秤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 又愷他命 、硝甲西泮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若持有重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須受刑責。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且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甚鉅,仍向他人購買扣案之毒品而持有,助長毒品流通,且遭查獲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卷第24頁)及其育有二子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經鑑驗出含第二級毒品之成分或第二、三級毒品之混合(無法鑑析分離),業如上述,均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12只、包裝瓶25瓶等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業如上述,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扣得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上開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4只,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併為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購入毒品後,用以確認毒品重量使用一情,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103年度偵字第3192號卷第7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愷他命吸食器具1組,係供被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3192號卷第7頁背面),核與本件被告所為持有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5條。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附表┌──┬────────────────────────┐│編號│品項│├──┼────────────────────────┤│一│含大麻成分之煙草2包(總淨重1.36公克、取樣0.09公│││克、總驗餘淨重1.27公克)│├──┼────────────────────────┤│二│含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粒4袋(總淨重54.2440公克│││、取樣0.3301公克、總驗餘淨重53.913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為83.7%,純質淨重45.4022公克)│├──┼────────────────────────┤│三│含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愷他命成分│││之褐色粉末10包(總淨重212.86公克、取樣3.61公克、│││總驗餘淨重209.25公克)│├──┼────────────────────────┤│四│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愷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之黃色液體25瓶(總淨重247.15公克、取樣2.│││66公克、總驗餘淨重244.49公克)│├──┼────────────────────────┤│五│電子磅秤1台。││││├──┼────────────────────────┤│六│愷他命吸食器具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