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4號抗告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輝 抗告人 何薇玲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法定代理人 傅瑞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退還溢收抗告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退還溢收抗告人何薇玲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抗告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而抗告人何薇玲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紙在卷為憑,惟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費應由抗告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何薇玲分別負擔500元,故抗告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何薇玲各溢繳之500元,均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