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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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俊彥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黃俊能 間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蔡秀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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