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7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誠、謝素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張智誠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