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告 王上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
3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