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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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宏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
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100年5月11日提起公訴,並於100年6月21日繫屬本院,此有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
惟被告辜宏文(原名 辜寬敏 )於本案繫屬後之100年9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