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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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重新分配重劃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1,8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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