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王瑞琴 被告 曾毓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06號(即111年度審易字第1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