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李佳恩 被告 陳煌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87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