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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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37號上訴人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 輔佐人 何宥昀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被上訴人 孫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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