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車禍損害賠償事件,業據
其提起訴訟,惟因其家境困頓,尚需扶養兩名幼子,次子戴
裕豪更為多重障礙之 喜憨兒 ,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經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認
定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審
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
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中分會全部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
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
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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