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9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禮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9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0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合併資料、貸款契約、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函、合作金庫公告及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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