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於」」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8年間,先後2次均因犯重利罪,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中簡字第3681號、第3932號分別判處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4月,均告確定在案。詎於」;第5行「每期支付5000元利息」補充更正為「每期支付5000元利息(年息高達675%)」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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